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凭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部门司法的决定》第一次建改 凭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建改 凭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当局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建改 凭据2025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四次建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险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权柄,推广代表的使命,阐扬代表作用,凭据宪法,造订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遵循司律例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度权势机关组成人员,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处所各级国度权势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第一次会议起头,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当对峙中国共产党的辅导,对峙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幼平理论、“三个代表”沉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领导,坚韧不拔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路路,遵循宪法和司法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权柄,遵循民主集中造准则,参与行使国度权势。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当以对峙好、美满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造度为己任,做到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敬法治、弘扬民主、勤勉尽责,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设自觉对峙中国共产党辅导的政治机关、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度权势机关、全面负担宪法司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人民维持亲昵联系的代表机关而积极履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当对峙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人民维持亲昵联系,忠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当忠于宪法,弘扬宪法心灵,守护宪法权威,守护社会主义法造的统一和尊严,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度贡献力量。
第七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势: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议案、汇报和其他议题,颁发定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品评和定见;
(四)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险;
(八)司律例定的其他权势。
第八条 代表该当推广下列使命:
(一)圭表地遵守宪法和司法,守旧国度奥秘,在自己参与的出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司法的执行;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当真审议各项议案、汇报和其他议题,颁发定见,参与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心灵;
(四)积极参与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延注法律查抄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进建和调查钻研,不休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人民维持亲昵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定见和要求,致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主题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清廉自律,公路正派,勤勉尽责;
(八)司律例定的其他使命。
第九条 代表遵循本法的划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度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险。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出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关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该当铺排好自己的出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十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的监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该当亲昵同代表的联系,丰硕代表联系人民人民的内容和大局,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险代表依法履职,充分阐扬代表作用。
各级人民当局、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该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定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该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该当依照划定告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该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民人民的定见和要求,凭据铺排当真研读拟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汇报,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筹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选举单元、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凭据现实必要,能够组成代表团。
代表凭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铺排,参与大会整个会议、代表团整个会议、幼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汇报和其他议题。
代表能够被推举或者受约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颁发定见。
代表该当萦绕会议议题颁发定见,遵守议事规定。
第十五条 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权柄领域内的议案。议案该当有案由、案据和规划。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定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赞成,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遵循宪律例定的法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批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七条 代表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定见。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当局辅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定见。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当局辅导人员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员的人选提出定见。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定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能够投赞成票,能够投否决票,也能够投弃权票;暗示否决的,能够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九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汇报时,能够向本级有关国度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度机关该当派掌管人或者掌管人员回覆询问。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度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提出对本级人民当拘陌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提出对本级人民当局的质询案。
质询案该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依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回答。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回答不中意的,能够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度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当局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当局辅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该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代表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能够暗示赞成,能够暗示否决,也能够暗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品评和定见。建议、品评和定见该当明确具体,注沉反映现实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展关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展关会期间的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凭据主席团的铺排,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发展关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代表在关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幼组活动为根基大局。代表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的定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能够依照便于组织和发展活动的准则,凭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幼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参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幼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照当场就近的准则,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发展联系人民人民的活动,听取和反映人民人民的定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铺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度机关和有关单元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铺排,对本级人民当局和有关单元的工作进行视察。凭据铺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元进行视察。
代表按前款划定进行视察,能够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度机关掌管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度机关掌管人或者由他委托的掌管人员该当听取代表的建议、品评和定见。
代表能够持代表证当场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凭据代表的要求,联系铺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当场进行视察。
第三十条 代表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铺排,萦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人民亲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沉大问题、沉大事项,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沉点工作,发展专题调研。凭据铺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能够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元发展专题调研。
第三十一条 代表参与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汇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汇报中提出的定见和建议的钻研处置情况该当实时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与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能够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品评和定见,但不直接处置问题。
第三十二条 代表有权遵循司律例定的法式提议临使刭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能够应邀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凭据铺排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法律查抄、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法律查抄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视注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列席原选举单元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能够应邀列席原选举单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视注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列席原选区地点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与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品评和定见。建议、品评和定见该当明确具体,注沉反映现实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凭据统一铺排,发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幼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人民的定见和要求。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险
第三十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类会议上的讲话和表决,不受司法查究。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扣留或者刑事审判。若是由于是现行犯被扣留,执行扣留的机关该当当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若是采取司律例定的其他限度人身自由的措施,该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遵循本条划定提请许可的申请,该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类会议上的讲话和表决进行司法查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品评和定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进攻报仇的情景,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若是被扣留、受刑事审庞注或者被采取司律例定的其他限度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该当当即汇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参与统一组织和铺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地点单元必须赐与功夫保险。
第四十一条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地点单元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地点单元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凭据现实情况由本级财政赐与适当补助。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度凭据必要赐与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方便或者补助。
第四十二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该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险,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造订年度代表工作打算,依法两全组织和铺排代表履职活动,加强代表履职活动的打算性、组织性和规范性。
年度代表工作打算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传递,并向社会颁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维持联系,成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造,扩大代表对抗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参加。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会期间掌管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前提。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成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进建培训等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级人民当拘陌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该当实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传递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险代表的知情权。
各级人民当拘陌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两全铺排,约请代表参加有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定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当有打算地组织代表参与履职进建培训和互换,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代表该当进建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造度,把握履职所需的司法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该当参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进建培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处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险。
第四十九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该当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造发代表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该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定见,并实时传递情况。
第五十一条 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品评和定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钻研解决。
有关机关、组织该当当真钻研解决代表建议、品评和定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定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回答。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的建议、品评和定见,该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回答。
代表建议、品评和定见的解决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汇报。代表建议、品评和定见解决情况的汇报,该当予以公开。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处事机构、工作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该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品评和定见的督促解决。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能够萦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人民亲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沉点督促解决的代表建议、品评和定见。
第五十三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该当在说话文字、生涯习惯等方面赐与必要的援手和关照。
第五十四条 身段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该当凭据必要赐与必要的援手和关照。
第五十五条 所有组织和幼我都必须尊沉代表的权势,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使命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回绝推广使命的,有关单元该当予以品评教育,直至赐与处罚。
故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凭据情节,由地点单元或者有关机关赐与处罚,或者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有关划定赐与处罚;以暴力、威胁步骤故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遵循刑法有关划定查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前进攻报仇的,由地点单元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更正或者赐与处罚;国度工作人员进前进攻报仇组成犯罪的,遵循刑法有关划定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该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代表依法履职、阐扬作用的典型事迹,展示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活泼实际。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代表该当坚定政治态度,推广政治责任,加强思想风格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守护代表形象。
第五十八条 代表该当采取多种方式时时听取人民人民对代表履职的定见,回覆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该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汇报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该当纪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汇报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根基信息和履职信息。
第五十九条 代表应倒佚确处置从事幼我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过问具体法律、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贸易活动牟取幼我利益。
第六十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元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定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定见。
第六十一条 代表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临时终场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汇报: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在受窥伺、告状、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造、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褫夺政治权势,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景在代表任期内隐没后,复原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之表。
第六十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核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失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遵循司法被褫夺政治权势的;
(七)失落行为能力的。
代表归天的,其代表资格天然终止。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布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布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凭据本法和本行政区域的现实情况,造订执行法子。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